1月2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实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系全国首例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问题的侵权诉讼,对厘清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具有示范意义。
案件起因于2025年6月,用户梁某在使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人工智能对话产品时,查询某高校校区信息,系统给出了与事实不符的答复。在梁某指出错误后,系统一度坚持其生成内容准确,并作出“如有错误可起诉索赔”的表述。直至梁某出示该校官方招生信息,系统才确认此前生成了不准确内容。梁某遂以该人工智能的误导性答复及所谓“赔偿承诺”为由,起诉要求技术开发公司赔偿9999元。
法院经审理,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裁判理由:
首先,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自主生成的所谓“承诺”不能认定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其次,本案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鉴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技术特性,其输出结果缺乏唯一确定性,服务提供者难以对全部生成内容进行事前精准控制,不宜适用产品责任中的无过错原则;
再者,涉案平台已在产品显著位置以多种方式提示用户,生成内容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同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措施以提升信息可靠性,法院认定其已履行相应的风险提示及技术保障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该不实信息遭受了实际损失,且该信息并未对其最终报考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判决最后指出,公众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不宜将其视为绝对准确的信息来源,在作出重要决策时仍应通过多元渠道进行核实。
(本文转载自站长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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